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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府[2002]68号
各镇人民政府(区办事处),市府直属各单位: 现将《东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出国护照或往返港澳通行证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贯彻《中共东莞市委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东委[2002]31号)精神,方便民营企业(私营企业、个体工商户人员)出入境,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的规定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 第二条 对民营企业人员的出入境申请,公安机关应当提供便利。 第三条 本市户籍的民营企业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的,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经核对身份证、户口簿,可办理5年有效因私普通护照。护照的签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 第四条 外省户籍人员在本市民营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,因业务需要申请出国的,向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提供劳动合同、企业派遣函,经核对身份证、暂住证,并经将其情况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同意或满15个工作日没有复函的,市公安机关为其签发护照。 第五条 本市户籍的民营企业人员申请多次往返港澳商务签注的,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提供企业营业执照、纳税证明、单位意见,经核对身份证、户口簿,可办理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。 第六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民营企业工作,因业务需要申请多次往返港澳商务签注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向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提供营业执照、纳税证明、单位意见,经核对身份证、暂住证,并经将其情况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同意或满15个工作日没有复函的,市公安机关为其签发往返港澳通行证。 (一)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; (二)民营企业股东或合伙人; (三)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。 第七条 申请出国出境的民营企业人员,属共产党员身份的,由组织部门负责政审。 第八条 民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000元以上的,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,经认定符合条件的,发给资格认定书和经核准的申请人名单,年内签发有效期1年以上的多次有效商务签注。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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